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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话语体系中,对财政法通常是如此的定义的:“财政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即国家在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监督等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在这一文本的表述中唯一出现的主体只有国家,强调的是财政法在国家实现其公权力过程中所起到的筹集资金等作用,而国家视角的同时往往意味着权力视角,即将财政法视为权力实现的工具,强调其强制性、无偿性和效率性,而且这种描述本身对于权力主体来说是有着极强的内在诱惑力的,因为在这种理解下,更有利于国家高效便捷的实现其公权力,并且能极大的增强国家对资源的控制能力从而强化其动员能力。但这看似简明扼要的理解与表述事实上是以牺牲价值深度和维度为代价的。
财政法作为法律体系中基础性的法律,其价值的层次无疑是丰富而多元的。在法理学中,“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可分别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④。在此参考学者对于经济法价值的界定把财政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体现出法律中人类的目标追求;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 ⑤目的性标准是抽象的,有统帅作用,而此价值在当前语境中对财政法价值的表述中却是缺失的。目的价值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对整个法律系统的把握和基本理论的建立”⑥,那么其缺失必然会导致对工具价值认识的不当和偏颇,因而可以说当前对财政法价值的认识是一种双重的过度简化,仅由部分被过度强调的工具价值构成,或者可以标称为是个“跛足的价值”。
一个法律部门如果在法律价值的认知上存在巨大缺陷,那么首先其制定就必然是偏颇的,其次是制定环节已经出现缺失的法律在施行过程中也变然会被选择性的适用。当权力缺乏充分监督时,财政法其公共财政的目的很难实现,并且经常会沦落为权力主体攫取利益或者换取政治资本的工具。因此才会会出现财政行为的唯上论、唯权力论以及唯GDP论,而忽略的财政法对保障民生限制政府方面的作用。当前财政法制定和适用方面积弊重重,而对财政法价值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目的价值的深入研究是突破现实困境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分析“权利平等”与财政法价值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先解决两个问题:第一、难道权利不是平等的么?第二、为什么要实现权利平等?芝加哥大学的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R•桑斯坦在他们合著的被奉为当代宪政经典的著作《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税收》中为这两个问题解决提供一个非常好的进路,他们在该书中运用成本受益理论和法经济学视角重审了权利的运行和实施过程,主要提出了这样两个主要观点:
第一、权利跟法律一样是创设的。
第二、权利“随着时间并通过司法而改变”。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权利确实是不平等的。虽然说法律中规定了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但法定权利同实有权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可能完全重合。因为权利是有成本的,而且权利的成本十分昂贵。权利的成本事实上包括两方面:公成本和私成本。公成本方面主要体现在权利的创设、权利施行条件的准备以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而这一部分主要依靠税收等财政收入实现,并由国家政府统一支出,因此在这一层面上不同主体之间应当大致是平等的[14]。但必须注意的是权利的施行在大多数时候同样是需要消耗大量私成本的。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权利应该平等是因为权利是一种公产品,不存在专属于某个人的权利。权利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它往往触及公共利益,桑斯坦通过将权利比喻为交易来描述权利的公共性:“交易是道德关系,也是策略问题。因为,交易暗中鼓励各方把自己视为整体的一部分,视为唯一的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一方。根据美国的社会契约,当我主张自己的意志自由时,同时也就主张所有其他公民的意志自由,无论他们的私人信仰是什么,都享受同一权利。”[16]
因此,对两个问题总结一下会得出如下结论:权利是昂贵的,但权利应当是人人都负担得起的。那么如何使这个看似悖论的“权利平等”得以实现呢?从权利成本的角度分析,首先应当保证公成本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充足的资金保证,并且公平的作用于整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在制度的高度是公民权利公平得到保障;其次对于私成本应该通过有效的再分配机制和财富转移机制使社会的每一个阶层都有能力去实现基本的权利。因此,一个健全高效的财政体制无疑是必要的,唯有在经过合理构建的财政法的规制下“权利平等”才能实现。
“社会的发展、变革,无一不是从财政体制的改革起步的。”[18]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内外部环境充满了变数和动荡,而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一次重大而彻底的财政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之前的财政体制之所以积弊重重,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对财政法价值的认识上的歪曲和缺失,那么在通过对“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分析而确立了财政法的保障和促进权利平等实现的这一价值目标之后应该对财政体制做出那些必要调整呢?
简单来说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得到充分实现,必须给予相关政府充足的经费,因为一个贫困的政府无法保障公民权利。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的地方政府在分税制改革之后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事情没少经费却大大缩减,这样以来政府工作的中心也从如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面变成了如何获得更多的资金方面,是政府角色定位产生偏差,让公民权利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必须重新调整税制格局,给予各地政府与其权责相一致的财政能力。第二,应该完善税制,实现税收公平公正,让税收制度真正的发挥其宏观调控和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资金的效力而不是沦为政府敛财的工具,必须强调以“包容性增长”为理念,以实现权利平等为目标,尊重纳税人权利,切实做到以纳税人为本位[19]。
一直以来财政法都是同财政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基于民主才赋予了财政法的正义性??但对财政法的考量不应仅仅停留在其源头是否民主,而应在整个财政体制的运作过程中观察其是否实现了对权利的保障,是否有利于权利平等,是否体现了“包容性增长”的理念。财政法的价值虽然源于财政法律关系,但却不能以此为限,必须认识到财政法是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对公民权利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权利是昂贵的,却是公民日常生活之中的必需品,若想让权利不再是奢侈品,则必须通过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效运作,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尽职尽责才能得到实现,在这一过程中,财政法的作用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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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及其调整作为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是当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面临的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伴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和作用不断增加的同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困难性也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繁琐的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就变成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的规范性、全面性、合理性等等变得尤为重要。根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自身的特点、问题和定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有效的建立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反避税系统,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最好的发展机遇,促进了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涌现于市场,由于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跟缺陷,同时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和无形性,让更多的跨国公司为了扩大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实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将高税负税转为低税负税,虽然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所得税税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水平的进步。对此,我国针对于这种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予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治理是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或者是国内的相关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的商誉、技术秘密、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进行企业内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最终达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成功。无形资产交易与传统有形资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无形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垄断性,针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趋势并没有相关可以参照考虑的标准,从而想要在无形资产交易找到可比交易异常困难。其次,无形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有形资产之间相互联系,拆分进行交易比较困难,往往无形资产交易都会与有形资产相互捆绑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达成最高的交易价格。最后,无形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从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经济寿命,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条件的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造成无形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2.1、国家政策不够规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出现了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但是我国税收管理局针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反避税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价制度严格管理的国家排名中,我国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虽然我国排名比较靠前,但是从图表一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够规范、不够全面。
2.2、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够明确,无形资产的规定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虽然我国2011年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我国对于无形资的定义与外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对无形资产采取列举的方式规范无形资产的范围。针对于跨国公司的营销活动,如何判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提升,如何提高其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不足。同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却被规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国内和国外针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别,无法与国际达成相同的规定标准,在资产交易中必然会造成税务的纠纷问题。
2.3、无形资产转让后的制度匮乏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后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日后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日后经济效益仅仅只是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估值,估值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这既维护了我国的财政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更促进了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化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步发展。
3.1、独立管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我国别的纳税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融合一体的管理达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要对其进行独立有效的管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3.2、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
针对于我国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国要改变这一现象,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应在掌握其共性进行规定,以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无形资产是不正确的,使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漏洞,不易于管理,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3.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制度的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和价值估算组成,价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估值与实际的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可以规定几年为一周期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定进行调整,或者税务局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具体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达成有关企业与无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存在普遍问题和解决策略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阐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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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弘扬中 国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作用。传统文化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背景,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丰富资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系密切,有利于大学生文化认同和健康人格形成。当前在大学生中弘扬中国传统文化面临一些历史和现实问题,将传统文化内容与时代紧密结合,改进传统文化教育形式,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传统文化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国是汉文化圈的源头和中心,在宽广的中华大地上,孕育出了博大精深、独树一帜的文化体系。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祖先创造,经过世世代代几千年的继承和发展,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对世界、社会、人生的看法,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兼有道、佛等思想的多元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大学生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保证,是党的要求,社会的需要,也是大学生个人成长的必须。教育大学生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民族精神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放置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中。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丰富的思想教育资源,与当今时代相结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价值。
1.传统文化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背景。
文化具有连续性,是一个民族无法拒绝的历史传承。人创造了文化,文化一经诞生,就对人发生作用,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对个人产生持久深远的影响。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就是不断接受文化熏陶,形成与特定文化一致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过程。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经过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或多或少接触到传统文化理念,已经初步完成了社会化,具有朦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思维行为取向。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在其已形成的思想基础上进行的。
2.传统文化是抵制不良文化渗透的屏障。
社会不良文化是侵蚀、腐化人们思想,对社会发展进步起阻碍、破坏作用的文化。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社会不良文化具有存在传播的土壤。社会不良文化对大学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诋毁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宣传物质享乐,奢靡浮华;讲求个人中心,崇拜权势和金钱;放弃道德操守,崇尚不择手段的马基雅维利主义。抵御不良文化对大学生的渗透,最根本的是弘扬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3.传统文化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丰富资源。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大学生的头脑,归根结底是培养什么人的问题。中国传统文化是伦理性文化,核心部分是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具有明显的育人功能。它关爱肉体,关心生命,不自虐,不极端,讲中和,讲奉献,设置了提高自身修养,为国家集体服务的人生价值。传统文化认为,个人生命由父母给予,同时承担延续祖宗生命的重任。因此,个体是生命链条中的一环,是生命之树上的枝叶,其价值在于更好的促进大树繁茂。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契合,具有内在统一性。
1.有利于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
与欧洲文化中的个人主义相对,中国传统文化提倡集体主义。集体是价值的主体,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有宗法制集体主义存在各种弊端,完全无视个人利益的极端集体主义已经被否定,但集体主义不会过时,它滋养了中华民族“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精忠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中国历史上涌现出许多爱国志士,流传着许多可歌可泣的爱国故事,是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生动的素材。
2.有利于大学生基本道德规范培养。
儒家文化的最高理想是“和”,最高理想的实现,依赖每个社会个体知礼守规,道德提升。中国传统文化中先后形成了“五伦”“五常”“四维”“八德”等道德标准。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我国现阶段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脱胎于传统文化,扬弃了传统道德中等级、忠君等封建糟粕,发扬了爱国、勤俭等内容。传统文化为大学生提供了道德的生动解释,以“诚信”为例,流传着许多关于诚信的名言和故事。
3.有利于大学生健康人格养成。
心理学上的“人格”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心理品质,可以笼统的称之为“个性”。目前对于健康人格的评价标准一般为: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正确的自我意识;良好的情绪调控能力。大学生处于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刘洋泼熊”“马加爵行凶”等校园案件,凸显了当前大学生群体人格障碍问题。大学生中常见的不良人格倾向有妒忌、偏激、自卑、自我中心、孤僻等。中国传统文化塑造了现实完美人格的典型“君子”,为大学生提供了目标。
1.近代中国历史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否定。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华民族开始了近百年的屈辱历史。中国思想界痛定思痛,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传统文化,力图引进西方文化,寻找救亡图存的出路。在批判的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封建内容被放大,甚至将传统文化等同于封建文化。在这种批判多于继承的历史背景下,大学生对传统文化了解认同程度不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自觉学习中国传统文化,区分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在传统文化中挖掘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并根据时代发展赋予新的内涵,通过营造校园文化环境、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等传递给大学生。
2.受教育者大学生喜新求异的群体特点。
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大学生处于人生智力发展的高峰时期,思维独立性和批判性显著增强。进入大学校门后,大学生脱离了家庭的呵护,学业压力减轻,开始独立面对社会,并思考人生问题,成人意识增强,渴望证明自己的成人地位。大学生不迷信书本,不拘于传统,相对于已有结论,他们更倾向于经过自身思考,提出新的见解。传统文化作为自古流传的内容,本身并不具有吸引大学生的新奇特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注意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传统文化教育的实效性。充分利用班会年级会,开辟第二课堂,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3.学校教育体系中传统文化内容缺失。
我国教育体系重技能轻人文、重“成才”轻“成人”的倾向依然非常严重,升学率依然是社会衡量中学教育的绝对标准。在就业率考量标杆下,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越来越向应用型靠拢,绝大都数高校都没有传统文化教育体系。大学生面临就业的激烈竞争,学习的重心大都放在过级、考证、考研等更有实际效用的内容上,对传统文化的关注仅限于兴趣爱好或消遣。各类学校应提高对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视程度,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传统文化素养。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植根民族土壤,在传统文化中汲取丰富养料,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民族品格,自觉抵御不良文化渗透,开拓向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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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研究对象,从整体上反思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种学术探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不仅蕴含着丰富的整体性思想,而且其理论自身的创立、形成和发展又是对这一整体性思想的应用。然而,在马克思主义1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这种整体性经常被遮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的当代价值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必须与时代同步,体现当代中国的价值理念。马克思整体性研究是为了更好的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巩固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思想路线上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必须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与社会需求相结合,体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代影响。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整体性 当代价值
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理论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过程中,许多马克思主义理论者都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是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表现出来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进步。通过加强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来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是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前提。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全面发展,不断进步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是系统而科学的研究方法。它不仅仅是各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叠加”,而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实践过程检验和理论方法学习来进行研究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需要不断的补充新鲜的理论养料,汲取传统文化传承中的合理成分,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向跟高层次发展。长期以来, “三分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思路,严重影响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前进速度,制约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途径。
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溯源。马克思主义理论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整体,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研究需要我们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去认识和研究。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长期发展的不竭动力。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代价值的体现方式之一,注重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是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重要表现。协调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的根本任务,也是扩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力的实践途径。
越来越多的研究事例证明,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直接分类的研究方法不利于完整地阐述马克思主义的正确价值观念,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出马克思主义的现实发展状况。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直接分类不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在研究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过程之中,必须要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研究的重要性,深入细致地开展研究工作,从理论出发的同时,也要注意理论的回归问题,合理规划研究路径。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中的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工作,需要在开放的学术氛围之中进行,采纳各种学术观点当中的优秀成果,来推动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的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长期经受历史的检验,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方法起到了很大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增长下行阶段,扩大内需,提高消费水平,带动生产力发展势在必行。发展经济必须要解放思想、打破常规,必须要统筹各方面的经济增长因素,全面细致地分析遇到的问题,才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源头出发,从源头出发就必须要重视思想理论工作,从思想重视问题,用行动解决问题。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正是基于此点,从而能够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氛围。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之中,不断发展壮大,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对我国社会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
人类的活动与实践,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推动意识形态的探讨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就根源于人类实践活动中的整体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都与人类实践活动息息相关,马克思整体性研究亦如此,它直接面对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理论的研究必须注重多渠道和多元化的调查研究,注重对社会现状和人类实践活动的观察探索。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必须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为基础,深入研究人类实践活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指导人类的日常生产实践活动。人类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需要在思想上进行指导与启发。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正是为了解决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关注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实际状况而进行的。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的当代价值是在不断实践探索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的,在与社会现状的结合中进步和完善的。
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的当代价值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内在的发散功能。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道路上,它不仅仅是对当代社会意识形态的正确批判,也是对将来社会理论框架的合理规划。马克思主义作为当代中国社会方针路线上的领路人,它关注到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正如尼尔森所谈到的那样:“马克思主义的内在吸引力在于他表现了对现存社会制度的批判和对未来更美好社会的向往”。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正确理论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它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创新高度总结,必将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繁荣昌盛。
推动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要求,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战略任务是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这两项战略任务都需要加强理论的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是为这两项战略任务的完成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能够上升到更高层次,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保障奠定基础。
对马克思主义进行科学的整体性研究是为了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保障马克思主义能够长久发挥作用。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也为“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坚持什么样的马克思主义”等问题的解决找到现实的理论途径,使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复杂矛盾问题变的简单和清晰。坚持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也是为了进一步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思想路线的指导地位,也是为了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方面的支持和推动。
任何理论的形成与发展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相结合产生的作用,正是对这些具体的复杂因素的深入分析中,我们才找到了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的发展路线。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能够坚持下去,深入的研究学习,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的当代价值最终也能够完美展现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蓝图之中。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和发展的,期间经历了多重的磨难与考验,才使得马克思主义理论得以形成体系,不断深入发展。今天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当代价值时,也应当继承和发扬这种优秀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的当代价值是在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是在与人类的生活实践联系的过程中传播开来的。坚持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是对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当代价值的完美表现,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实践的方法创新。在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宏图伟中,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必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的当代价值必将得以充分体现,彰显时代发展的繁荣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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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彻底的唯物主义幸福观。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生命是幸福的载体,物质生活条件是实现幸福的基础,社会生产关系对人们的幸福具有决定性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科学性及其价值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对“幸福”真谛的探寻,可谓仁智纷繁。幸福观不同,对幸福的理解就会不一。本文在物质基础与精神追求的视域中,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科学内涵及其价值作尝试性探寻。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幸福观 物质基础 精神追求
(一)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物质基础
马克思说“对一个忍饥挨饿的人来说并不存在人的食物形式――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由此,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指出了物质基础的重要作用。以马克思主义观之,物质基础应包括两方面:先辈拥有的和个体自身创造的物质财富。
1、先辈的物质财富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物质基础的重要部分。先辈所具有的物质条件是其后代生存发展的原始基础。对刚出生的婴儿来说,先辈的物质财富多寡对其生存成长有极大影响。封建社会时期,帝王将相家的孩子锦衣玉食,而另一些孩子饿死街头,正说明了先辈所拥有的物质财富在物质基础中的重要地位,这些财富不仅能保障后代有很好的生存条件,而且有优越的发展条件。在此,要明确的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所说先辈所拥有的物质财富,绝不包含当今时代的“官二代”、“星二代”、以及“富二代”等人用以炫耀和玩乐的资财,而指先辈所拥有的能供给下一代良好的培养、为其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的财富。
2、个人创造的物质财富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物质基础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充分肯定了先辈拥有的财富在物质基础中的作用,然而,其物质基础的核心内容是指个人通过劳动创造出的物质条件。其中主要指金钱、个人地位、名誉和社会交往关系等。马克思说:“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能动的创造性活动在创造外部世界的同时也创造着人自身,发展着人自身。”从而指出了劳动实践的物质财富在人的生存发展中的核心作用。
其中,金钱是个人财富中最基本的部分。一般而言,个人劳动创造出最直接的就是金钱,有了金钱才有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金钱在每个人生活中的作用已毋庸讳言,而马克思主义金钱观绝非资本主义的唯利是图、视钱如命的金钱观,而是指个人的劳动创造获得的基本生活与发展资料。同样地,个人地位也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中物质条件之一。之所以将个人地位作为物质条件的一部分,是因为在劳动创造和奉献社会中自然会有受尊重与信任的地位。社会主义新中国“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在自由平等的起跑线上,若不去创造,却做一个没有理想没有行动的懒汉,是极其可悲的。其次,个人名誉也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物质内容的一方面。因个人劳动创造和奉献社会的同时,个人也会获得较好的名誉。奉献社会的人理应得到社会的回馈。新中国里,无产阶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奉献中,十分注重、珍惜自己的名誉。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物质基础中,社会交往关系重要方面之一。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既然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社会关系对人生存、发展的意义就不言而喻了。人的创造是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人的价值实现也无法脱离社会关系。反过来,人的创造和价值实现会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会关系,为个人更好发展创造出更优的环境。
(二)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精神追求
先辈的和个人创造的财富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物质基础,那么,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精神追求是什么?解答此问题,首先应了解“精神”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如何产生。马克思说“一个民族为了在精神上更自由的发展起来,就不应该停留在肉体上的需要这一奴隶状态中,不应当是肉体的奴隶,所以首先必须留出时间来,以便能够在精神上创造和享受。”可见,精神是源于人的更高追求和内在需要。
1、自我修养的不断升华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精神追求的目标之一。马克思主义从唯物主义出发,肯定了个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对人的精神塑造的影响,也指出个人主观努力,即个人的自身修养对塑造良好精神品质作用。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说明了环境对人精神层面上的影响;而“气质”,是与个人精神修养是分不开的。
2、精神境界高低制约着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精神追求。因人的精神境界源于个人在一定环境中的自身修养,故有高低之分。而其对幸福观有一定影响,即境界决定高度。这恰好说明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何会比资本主义劳动者生活的更积极、更充实、更有幸福感。众所周知,虽然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但有崇高理想和伟大的精神引领,精神境界会更高,幸福感则更强。
3、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精神追求同样有关。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幸福观有很大程度的影响。资本主义世界里,人的世界观是利己的,用名利眼看世界,把“名与利”视为生活的全部;而拥有社会主义的人们充满爱与情谊,则具有亲和力与幸福感。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新中国,人们树立了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在奉献国家与社会中无时无刻不创造着自身的价值、感受着生活的幸福。
4、个人心态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精神追求有关。正常人一般有两种心态,即乐观与悲观。乐观向上、志向远大者,幸福观是积极健康的,充满热情且更有幸福感;而悲观厌世、内心浮躁、急功近利者,因受负面情绪的影响,幸福观很可能被扭曲。现实中也确实如此,天生残疾的海文-凯勒,从未抱怨命运不公,以一颗坚毅进取的心面对生活,追求知识,因此他的生命中处处鲜花、掌声,生活洋溢着幸福。然而,追名逐利、心浮气躁者随物欲漂流,根本无法体知生活的意义与幸福。
5、心理素质好坏影响着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精神追求。试想,心理素质差、经受不起一丁点考验的人,怎能有良好的幸福观?相反,若心理素质过硬,能经受大考验大检阅,其幸福观也应是积极健康的。抗战时期,虽极其艰苦,然而战士却都斗志激昂、活力四射,这与心理素质是分不开的。正因革命战士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过硬的心理素质,才能经受大考验,才能打硬仗、胜仗。
(一)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科学性。正如:“他首先是适应无产阶级变革资本主义旧世界、解放全人类的革命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哲学史上以经验论和唯理论为标志,物质与精神的关系发展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康德试图将二者结合,然而他的尝试也走不出唯心主义的藩篱,而黑格尔理论体系却是半截子哲学。时代呼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诞生,马克思将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与费尔巴哈哲学的基本内核引入自己的哲学,创建了科学的哲学体系。因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确揭示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能科学指导人类解放和追求幸福。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根植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科学性。
首先,从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看,马克思主义幸福观认为主观必须立足于客观之上,同时也不能离开主观。一味强调客观的重要性,就忽略了主观的价值,而只追求主观上的幸福,那是主观主义,是空中阁楼、镜花水月;从精神性与物质性统一看,幸福既要有物质前提,又是精神追求,二者缺一不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强调个人奉献与享受的统一,坚信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创造与实现人的价值。只有通过劳动创造,人才能获取生存发展的资本,从而为享受生活提供物质基础。幸福是在劳动与奉献中实现人生价值,享受生活的美好;幸福又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人的生活是个体在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所以,人的幸福首先必须在社会中实现,并是个体心灵的体验。
(二)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价值。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科学的,因此,是真理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理论体系。观之其真理性,具体表现在“四个统一”之中。马克思主义对幸福观的科学概括就是体现在“四个统一”,这也是人类历史上对幸福观内涵最为科学准确的理论表述。就其价值来说,无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马克思主义幸福观都能够是人们幸福生活的正确指南。其科学价值,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更是毋庸讳言。因此,必须发挥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指导作用,以各种可行性路径,为实现其价值创造各种条件。
“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愿望和我们的“中国梦”,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在辛勤的劳动创造与默默奉献社会的过程中追求着幸福的生活,因为和谐社会的理想是十分美好且完全可以通过不懈努力而实现的。以马克思幸福观之维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内含的、体现的是对于每一个体价值性的充分尊重、对于丰富物质价值性的高度重视和对于崇高精神境界的永恒追求。因此,坚定不移地以马克思主义指引人们去追求幸福生活,进而发挥出其自身内在的科学价值,使人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能够勇敢面对和克服困难,为追求幸福生活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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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在英美法上又称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肇端于《德国民法典》,之后,一些主要国家的民商法典相继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囿于制订时的客观情况,是否规定了这一制度,学术界认识不一,但即使是持肯定说的学者也认为它只是规定了这一制度的某些特殊情形,很不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商事领域中,外观的代理权主要体现于商事代理制度。商事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是民法关于代理行为在商法领域的延伸和实现。但基于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的考量,采民商分立的国家在其民法典中对民事代理作出一般规定的同时,商法典中又对商事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作出了一些不同于民事代理的特殊规定。商法不仅允许非显名代理,也允许委托人死亡时代理权的存续,而且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因交易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令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行为而与之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关键词:商事;表见代理
大陆法国家的通说认为,代理制度为私法自治的扩张与补充,本应尊重本人的意思,考虑本人的利益。在表见代理的情形,既然被代理人未作实际授权,自不应发生代理的效力,以免使本人遭受不测之损害。但代理制度的设计,不仅涉及本人的利益,也涉及与之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若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思,而置相对人的利益于不顾,则世人皆不愿与代理人进行交易,不仅社会交易受其影响,而且代理制度也将有名无实,难以实行。故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有授权表象的情形,承认表见代理有效,虽然多少对本人不理,但可以维护交易安全,维持代理制度。
德国法民法上,有关表见代理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170―173条,但并未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重要表象之一的超越代理权问题。《日本民法典》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主要体现于第109条、第110条以及第112条,并将表见代理区分为代理权授予、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的消灭三种情形。
但是,如果是商事代理人导致的表见代理,即商人不知以其代理人行事,但是他本可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能够得知并加以阻止此行为人的行事,若交易的相对人同样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后仍然未能发现此种虚假的代理行为,从而根据所知悉的外观表象信息合理信赖该代理权的存在,并基于该合理信赖而与之进行交易,那么,该行为人就被认为具有了代理权,相应的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需求在高风险的商事领域显得更被拔高,因此卡纳里斯将表见代理制度归入商法上的制度,其通常作用于设定商人的负担。《德国商法典》规定了判断商事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主要基于三种情形:一是经理权的授予;二是是否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商;三是是否存在代理权授予的其他外观形式。
就经理权的授予而言,依照德、日商法典的规定,所谓经理人是指接受商人的委托,代为实施其营业行为的人。经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时委托代理关系。经理权的授予只能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授予,且必须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一旦完成上述手续受,经理人即成为实施授权行为的商人的代理人,可以实施因经营营业所需的任何诉讼上或诉讼外的行为。虽然“作为被代理人的商人可以在与代理人的协议中,规定经理只能从事某种特定种类的交易,但是,这种对经理权范围的限制只能适用于本人与经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只有在处分不动产或设定土地负担时,经理人才需要表明其代理权的范围。”因此,本人与经理人之间关于对经理权范围的限制,对与之交易的第三人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只要是经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在相关的文件上签署了商人的商号和自己的姓名,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可以要求被代理的商人对经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论经理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被授权的范围。同时,经理权虽然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撤回的,但全权代理的授予与撤回,只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产生撤回的效力。因此,被代理人单纯撤回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与相关的登记行为相结合,则对第三人来说,仍具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被代理人仍然需要对已被取消代理权的“经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就代理商的行为而言,依照《德国商法典》的规定,代理商是独立的商人,他受企业主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主洽谈业务或缔结契约,并据此收取佣金。这是代理商与经理人的主要区别。同时,代理商必须自行决定其工作方式和事件,如果在这些问题上,他要受到企业主指示的约束,那么《德国商法典》将之视为商业辅助人而非代理商。代理商在代理活动中,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活动,也可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缔结契约,在以本人的名义与交易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缔结契约而又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德国商法典》第91条a款规定事实上是表见代理的又一种情况。
除了经理人与代理商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外,《德国商法典》还设有代办权的规定。依照《德国商法典》第54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未被授予经理权,而是被授予经营某种业务,或者被授权进行某种特定的交易,那么他就属于代办人。因而代办人与经理人的区别就在于:经理人是商人的全权代理人,而代办人只是商人的特定事务人;经理人需要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而代办人无需登记。在实践中,企业聘用的经理为经理人,而企业下属的各部门经理为代办人。此外,企业中那些需要经常与公众保持接触的人,如银行的收款员或出纳员等,也属代办人的范畴。
《德国商法典》第57条规定,享有代办权的人在签署文件时,必须注明自己的权限,以明确自己并不是经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均被视为表见代理行为,由本人承担行为的后果。此外,由于商事代理为营业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当然以营利为目的,《德国商法典》对佣金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佣金数额的计算、佣金的支付时间、佣金的支付方式等问题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商事代理的营业性特点,决定了商事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时,比一般的民事代理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商事代理人既然承担比民事代理较重的义务,当然也享有比民事代理人更多的权利。主要包括法定的佣金支付请求权,法定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为担保上述两项请求权的实现,而对被代理人的财产或其他物品享有的法定留置权以及查阅被代理人的营业账簿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而英美法系学者认为,因外表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使本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力,是禁反言原则在代理关系中的具体运用。按照这一原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论中得出合理的推论。一个人的言行向相对人表示他已授权给某人,而实际上他没有授权,这就构成了外表授权。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公平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认定外表授权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效力当然可以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因而,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虽然英美法理论和大陆法理论对表见代理有效性理由的解释各不相同,但出于维护交易动态安全的目的,放弃对本人内心意思的探究,而依据代理行为的外观化特征,来认定代理行为的效力,这一点则是共同的。这也是各国商事立法在商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上,一个共同的立法取向。
我国《合同法》第49条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虽然该规定较为直白,但是也相对比较简陋,而我国现行对于表见代理的研究在理论深度上与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诸多缺憾。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学界对于表见代理的研究基本停留在构成要件与表现形式的争论上,在这种学术争鸣过程中虽不断深化了对表见代理的认识,却未能为表见代理提供关于相对人是否存在过失即本人可归责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尤其是在缺乏商法理念及商法思维的情况下,民法学界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研究往往未考虑相关主题的法律性质(如是否为企业或经营者),从而使可归责性的论断在复杂的实践面前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商法学界则几乎完全忽略了表见代理规范层面的系统研究,其对代理制度的关注点往往限于商事代理,因而也未能基于商法的立场对民法学界的研究做必要补充。”在此方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值得借鉴。2005年9月26日颁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涉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其中第14条强调被代理人的行为与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为前提,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为条件。”第15条规定在衡量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时,应结合代理原理和经验法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因此,结合对商法外观主义构成要件,参酌合同法之规定,并考量商人特殊身份以及交易中的注意义务,本文对商事表见代理制度拟进行初步重构:
在解决商事表见代理问题时,经营者身份应当作为考量依据:
第三人为经营者时,如果其遵循了与其经营能力与要求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避免合理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表见代理成立。
第三人为经营者时,如果其存在违背了与其能力与要求的注意义务的一般的轻过失,而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表见代理成立。
第三人为经营者时,如果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违背了与其能力与要求的注意义务,表见代理不成立。
赫克指出,每一个法律体系都是有缺陷的、有空白的,因而要在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通过逻辑推论得出令人满意的决定总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法官善于发现法律规则的目的,通过创造性的、合理性的解释去平衡互相冲突的利益。当然,法官在寻找法的目的和平衡利益时,要保持中立性,不受政治的、伦理的因素的法律影响。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他国家亦有类似规定。例如《日本商法典》第504条规定:“商行为的代理人虽未表明为本人所为,其行为也对本人发生效力。”此外,我国《合同法》第50条也对表见代表作出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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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术是产科领域中的重要手术。由于麻醉学、输血、输液、水电平衡知识以及手术方式、手术缝合材料的改进和控制感染等措施的进步,剖宫产已成为解决难产和某些产科合并症,挽救产妇和围产儿生命的有效手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优质护理在妇产科剖宫产术中的应用价值探讨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优质护理在妇产科剖宫产术中的应用价值探讨全文如下:
摘要:目的 探讨优质护理模式在妇产科剖宫产术中的疗效及应用价值。方法 回顾性分析我院妇产科室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收治的78例行剖宫产术产妇临床资料,参照数字对比法将78例产妇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比较2组手术时间、切片至胎儿娩出时间、术后疼痛感评分及不良反应情况。 结果 观察组手术用时、切皮至胎儿娩出时间及不良反应发生率均少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产妇术后疼痛平均得分显著低于常规护理组(P<0.05)。结论 对行剖宫产术产妇采取优质护理服务,能有效缩短手术时间,降低产妇术后疼痛,进而提高妊娠结局,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剖宫产术是临床针对异常分娩产妇进行紧急治疗和处理的一种术式,近年来随着巨型胎儿的增多,以及年轻孕产妇思想观念的变化,行剖宫产的手术率呈快速上升趋势,但剖宫产术引起的手术延时、产妇疼痛、产后抑郁焦虑等问题也随之出现。本文笔者选取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1年间在我院接受剖宫产术的产妇进行优质护理服务,取得满意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在我院妇产科室接受剖宫产术的78例产妇作为研究对象。78例产妇年龄20~38岁,平均(28.4+6.4)岁;孕周28~45周,平均(35.5+3.6)周;初产妇53例,经产妇25例。剖宫产手术指征:胎儿窘迫、出口狭窄、头盆不称、臀足位等。参照数字对比法将78例产妇分为观察组40例和对照组38例,2组比较在年龄、孕周、剖宫产手术适应症等方面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38例产妇按照常规的剖宫产产妇护理模式实施护理,观察组40例产妇采取我院推行的优质护理服务措施开展护理,具体内容包括:
1.2.1 入院:对出现剖宫产手术指征产妇,首先向其介绍剖宫产手术指征出现原因、特点及处理方式,同时语气平缓地把医院、妇产科室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必要情况下可向其介绍妇产医师、主管护士等资质、经验等一一描述,目的是消除产妇紧张、焦虑、抑郁等不良应激反应,使其情绪稳定下来。之后按顺序向患者介绍医院及病室环境、医院诊治环境以及护患和谐环境等,进一步消除产妇陌生感,建立归属感。待诊断结束后,尽快制定出手术和护理方案,并将方案情况详细地向产妇及家属进行解释。
1.2.2 住院期护理:推行护理人员分层管理,依据护理人员的年龄、性格、经验、能力素质分配不同护理难度的工作,如让妇产科护理经验丰富的老护士主抓全面的护理;对资历丰富、临场应变处置能力强的护士负责剖宫产手术指证严重的产妇;对亲和力强、健谈的护士负责对患者进行心理指导等。
1.2.3 健康教育:剖宫产术属有创手术,术后产妇短时期需卧床,创口易感染,因此要指导产妇一方面格外强调注意皮肤卫生,从行为习惯、接触环境等方面进行叮嘱;另一方面严格遵医嘱用药、科学饮食和康复训练。此外,定期要求复查或及时向医生反馈病情恢复情况,以便护理人员对其康复进度进行指导调整。
1.2.4 建立护患沟通通道。妇产科由于直接涉及到母婴生命安全,因此也是护患纠纷的高发科室。因手术分娩带来的胎儿创伤或母婴死亡等意外事件近年来频发,成为诱发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基于此,笔者尝试建立“护患沟通日”的沟通渠道,专门就产妇及家属所想、所问进行互动性交流,不拘泥于疾病治疗本身,范围更多,消除产妇与医护理人员的心理距离。在交流过程中,医护人员尽可能为产妇提供更专业、安全、人性化的护理咨询建议,并在下一个护理日要对上一个护理日中涉及到的问题和指导意见进行解答和询问,以实现有效互动。
1.3 观察指标
(1)手术时间、切皮至胎儿娩出时间;
(2)术后疼痛评分。采用VAS评分法评价产妇疼痛程度[1],评分分0~10分:0分:产妇无疼痛感;0~3分:产妇略有轻微疼痛,但尚可以忍受;4~6分:产妇疼痛感明显,且已影响睡眠,不过产妇仍可以忍受;7~10分:产妇有渐强烈的疼痛感,并难以忍受。
1.4 统计学处理 涉及数据采用SPSS 14.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表示。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2组产妇手术时间、切皮至胎儿娩出时间及不良反应情况。观察组手术用时、切皮至胎儿娩出时间及不良反应发生率均少于对照组(P<0.05),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2.2 2组产妇术后疼痛评分情况比较。数据显示,实施优质护理的观察组产妇术后疼痛平均得分显著低于常规护理组(P<0.05),对比差异有显著性。见表2.
所谓的优质护理服务,即是通过建立整体性的护理责任包干制,将以前零散式的护理改为集中式护理,划分为各个阶段实施针对性护理,同样按阶段护理的思路明确护理人员职责,从而使护理更具连贯性、针对性,进一步提升护理质量,为产妇提供安全、满意、优质护理[2]。行剖宫产产妇是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妊娠反应以及心理压力,使得其思想上处于躁动和脆弱期,外界的一点小波动都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影响,因此优质护理服务强调阶段性护理,遵循循序渐进,同时尤为重视将心理干预纳入到各个护理阶段中去,使产妇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来迎接手术。从护理对手术质量影响来看,实施优质护理的观察组手术时间、切皮至娩出时间和术后并发症均少于常规护理的对照组(P<0.05),说明优质护理对改善手术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而观察组产妇术后疼痛评分低于对照组(P<0.05),或提示优质护理强调的心理干预是正确的,通过心理干预降低产妇对手术不良预期,进而树立积极乐观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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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钢琴教学中,尤其是非钢琴专业的高中生钢琴教学中,钢琴演奏技术不再是教学的全部内容,音乐心理学的教学内容在钢琴教学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钢琴教师尤其要注重在教学中对音乐心理学的运用,才能有效地解决学生出现的这些心理问题,培养他们学习钢琴的浓厚兴趣,最终达到钢琴教学的教学目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音乐心理学在钢琴教学中的价值与作用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当今的钢琴教学中,许多教师都只一味注重学生的演奏技巧,而很大程度上忽略了音乐表现力及节奏感等的培养,这就造成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缺乏学习热情,进而影响到了整体教学质量。为了改善这一问题,教师可以在钢琴教学中充分运用音乐心理学知识,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在现今的钢琴教导学习中,钢琴教学以音乐心理学的学习为基本任务,最先值得注意的是钢琴教学不但要求教师具有相对较好的技术含量,同时还得具有科学知识,但是两者相结合后并不完全是钢琴教学决定性教学内容模式,它还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对心理上的一种引导,并结合技术和科学,这样才能成为一种比较合理的钢琴教学。我们经常说“只能意会,不能言传”,其实音乐也是这样,而在学习中,同时进行心理上的引导,对于这点有很多教师是做不到的,要知道仅仅通过语言是不行的,还要结合音乐心理学课通过心理课了解学生学习钢琴的心理特征,使用以往完善的理论知识和老师言传身教的演奏技巧以及经验丰富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更好地在学习中掌握钢琴基础知识理论,与此同时学生也会在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接受钢琴,音乐心理学课的加入对学生学习钢琴起到很重要的的作用。
(一)音乐心理学
音乐心理学是以心理学的角度及理论意义来钻研音乐与小我之间的各类征象及之间相互关系的进修课程,它以生理学理论知识为根本,包括生理学、物理学、遗传学、人类学、美学等相干理论知识连系而成的从生理方面举行深切明白并感知的一种进修模式。
它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音乐对人的心理的刺激及产生的效果,包括对音乐感、音乐记忆、音乐才能和音乐创造等方面的研究,仅仅从这些方面了解和研究学习的各个方面,来解决各种问题。
(二)现代学生学习钢琴的具体状况
现在学生家长的前卫思想使家长从孩子出生就在计划孩子的未来,希望他们有各项才能以保证将来有好的生活,其中便有让孩子学习钢琴,钢琴本身意义上可以成就一个人的性格,还可以陶冶情操,更有助于气质的提升,但是学生是否愿意学习钢琴及原因,家长都不得而知,而现状则是:1.学生对钢琴学习没有兴趣,认为这是一种负担。2.开始学习还不错,后来越来越不想学习,转向其他感兴趣的事物中。3.学生根本就不愿意学习,都是为了家长要求在学习,结果就是学不到心上。
(一)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学生有信心与乐趣学习一种事物在一定角度上说已经是学习成功的基本要素了,“乐趣是学生学习最佳的教导员”从心底发出了热爱,才能更好地在学习中严格要求自己,在无形中超越自己。教育心理学指出:“兴趣对于人的学习、工作等一切活动都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它可以成为学习与工作的巨大动力,又可以激发一个人的创造性才能”。而学生没有兴趣的原因之一就是心理上不接受,音乐心理学的课程则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方式,由于钢琴的学习本身没有造型性和语义性,在传达上要从理解、感觉方面做文章,这种无影无形的概念对于传播相当不容易,所以音乐心理学便发挥了作用,也可以使学生从心理上对钢琴产生兴趣,从而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钢琴。
(二)音乐心理学对开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有积极作用
音乐心理学能通过音符描述心里向往的事物,如“静谧的田野林间,广袤宽阔的海上奇景”,置身音乐中,可以让人充满无限的遐想与激情,使学生在感受美好自然地同时迸发出自己想要表达的情景,对音乐的热爱以及想要达成目的的积极性,都会激发学生无限的创造力,但是不是学会了钢琴等乐器就能对音乐的表现的收放自如,它不仅需要正确的演奏方式,更需要表演者的心理状况,心理状态是决定并陪伴整首表演进程的重要因素,状态的好坏对作曲也产生不一样的影响,所以进行音乐心理学的学习,一方面从心理上将学生带入自己创作的冲动中,另一方面使学生在感觉方面更加突出,感知能力更强。
(三)音乐心理学帮助因材施教
学习钢琴的过程是艰巨而复杂的,所以需要学生不断地刻苦努力、积极勤奋的学习状态,根据学生年龄段的不同得知学生成长差距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学生也要进行不同教育体制的指导。根据学生气质的不同,在心理学上有不同的划分,对于理解力强又灵活的孩子应该将学习重点放在前面修学习,应该以一些抒情性的曲子或者慢曲调让他们学习,对于磨练他们的耐性有积极作用;对自尊心强、爱面子的学生,要经常性对其加以鼓动,进行启发式讲学,使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这便是音乐心理学对学生学习的好处,它可以使老师对于不同的孩子进行有差异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使学生更加自信的面对自己钢琴的学习生涯,在轻松的环境下完成自己的学习。
本文通过对音乐心理学各种优势的了解与研究,并从其中找到音乐心理学与钢琴教学的关系所在可以得出:音乐心理学与钢琴教学之间是密不可分的,最本质的东西就是能够深入人的内心,从上述问题也得出教师在教学中不能单方面学习技术和理论,学生学习不仅需要实质性的教学,更需要心理上的平衡,心理上的安慰。与此同时教师的作用和责任心对学生也能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音乐心理学的发展对钢琴教学有积极意义,它的价值所在不容小觑。音乐心理学的出现,对学生、老师、家长都产生了莫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体现出了学习音乐心理学的重要作用,通过心理学的帮助,更好的运用所学,完美演绎属于自己的音乐,达到良好的教学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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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对社会发展及其进步具有重大影响,作为一项原始凭证和记录,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档案部门应当不断开发利用档案本身蕴含的价值意义,为工作提供便利,本文通过对档案自身价值的剖析研究,并努力寻求提升档案价值的途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档案的价值及实现途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档案对社会发展及其进步具有重大影响,作为一项原始凭证和记录,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档案部门应当不断开发利用档案本身蕴含的价值意义,为工作提供便利,本文通过对档案自身价值的剖析研究,并努力寻求提升档案价值的途径。
[关键词]档案;档案价值;档案价值的实现
(一)档案价值的概念
档案价值是指档案作为一个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档案工作者及利用者(称为档案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情报作用,而表现出来的有用性及有用程度。而档案信息作为客体只有在主体的需要、利用、开发过程中,才能真正产生、表现出价值,相互之间已经成为一种互相需要、相互满足,所以档案的价值并非档案本身所决定的,而是与人们的需要密切相关,因此,我们的利用档案的活动中,最终就是开发档案本身蕴含的价值,从而体现它的使用价值。
由此可以看出,档案价值不是其档案客体自身的属性,也不是主体单独的属性,而是基于主体的需要基础上,与档案客体属性相互统一。
(二)档案价值的具体表现
有关档案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目前理论界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档案的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档案的利用价值,是就档案的具体有用性而言的,是指某一(或一部分)档案对具体利用者的具体(特定)意义或作用。档案的利用价值是档案价值微观化的表现形态。档案的保存价值,是指档案是否具有保存的意义。档案的保存价值在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或形式,是以保存时间长短体现出来的。
2.档案的现实价值和长远价值档案的现实价值又可以称为现行价值,既包括档案对其形成单位的社会实践活动所具有的现实利用价值,也包括对其他单位的具体社会实践活动所具有的现实利用价值。档案的长远价值,是指某些档案的利用价值的时效性可以扩展到遥远的未来,具有长远的保存和利用价值。
3.档案的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档案的第一价值,是指档案对于其形成者所具有的价值;档案的第二价值,是指档案对社会即除档案形成者之外的其他利用者所具有的价值。
4.档案的证据性价值和情报性价值档案的证据性价值和情报性价值,是由美国的谢伦伯格首先提出的。他所指的证据性价值,是指由被证明事物即文件产生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的重要性所决定的价值。情报性价值指公共文件由于含有对各种研究有用的情报资料而固有的价值。档案价值的实现就是客体主体化的一种过程。
档案价值的实现应该是档案利用者利用、开发、使用档案资料的一个能动过程,也就是档案客体作用于档案主体的一种能动过程。这种过程本质上体现的是档案本身蕴含的价值被加以发现、利用、提升为现实存在的价值,很多时候,档案被完整的保存,但利用程度往往不高,这就是档案的潜在价值尚未取得档案利用者的认识和发现。
总体而言,档案价值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一个动态过程,主要包含以下途径:
(一)开发各种资源保证档案价值健全。
档案已经具备了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第一价值就是档案对所形成此项档案内容的单位的重大作用,而第二价值是指档案对社会中的某些单位、个人产生的作用。档案在保存阶段,是实现第一价值的过程,所以,主要的利用者要充分发挥档案对实际科研、生产等领域的现实作用,收集的档案必须齐全、规范、完整,才能有效保证第一价值顺利实现;档案的第二价值实现阶段,则是档案发挥作用的关键时期,某一种档案可以被多元化使用,满足各种研究领域,用于科研、
(二)提高社会公众档案利用意识
档案的潜在价值需要通过主体的需要而体现出来,表现为其使用价值,所以要实现档案价值,需要不断提高社会的普遍档案意识,尤其是人们对档案的认知程度、利用想法等众多因素,都会影响到档案作用的发挥。一般人们利用档案的意识越强烈越普遍,档案的使用价值就能够表现的尤为充分,而同时,档案的价值实现过程中,有促进人们利用档案的意识;此外,社会、单位对于档案的管理水平,也是制约档案发挥自身价值、作用的主要因素。不断加强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对于档案的重视程度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包括对档案学基础的学习、档案理论的研究、档案工作者本身的科学素养、服务意识等等,都对于档案的社会作用和利用产生重要影响。
(三)档案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实现
档案价值不是其档案客体自身的属性,也不是主体单独的属性,而是基于主体的需要基础上,与档案客体属性相互统一。其真谛在于利用,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机制,将为档案信息的充分利用提供了一种新的条件,各级部门、单位主要建立档案信息网站平台,不断将档案信息通过网站公布,建立有关法规制度、查询目录、整理规范等版块,提高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能力,帮助档案利用者对档案的利用能力。并开拓档案的信息服务功能,使档案的利用者可以浏览电子档案信息,实现社会档案资源共享机制。
在档案信息化过程中,要给予经费支持,配备数据库服务器、扫描仪、摄像机等,配备档案管理网络系统,要包含对档案的收集、存储、编目、检索等服务功能,要保证安全操控能力。
档案作为社会各个领域过程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迅速发展的基于下,广泛地利用档案已成为党的工作和社会各方面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国家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开拓档案资源的内在价值,为国家、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准确依据。
档案的价值及实现途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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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者评审论文学术价值,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其审稿意见必然具有局限性。因此,审者对论文学术价值的评审,只具有可能性,即认为该论文可能具有怎样的价值,而不是认为该论文肯定具有怎样的价值。认识到审稿中的有限性与可能性,对寻求科学合理的审稿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学术论文的“价值”论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 学术论文是研究者的学术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体现和重要标识之一,学术论文对于研究者本人、同行甚至整个学术群体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文从价值论的观点来讨论学术文章所体现的不同价值。
关键词: 学术论文;价值论;借鉴;推广
学术文章是研究者个人或者团队智慧的结晶,一篇有价值学术论文的发表意味着研究者的成果被肯定,是对研究者本人或者团队最好的激励、鼓励和奖励。而对于研究者们来说,做研究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专业的精神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来探究某一领域的问题,并有建设性的基础研究或者应用研究成果被同行了解或者被整个学术界所关注,这个人或者群体的学术成就就站在了世界的最前沿,这正是每一个科研工作者孜孜追求的梦想。
但是对于学术论文给人们带来的价值,人们会有不同的认识,比如,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文章的价值一定大于普通期刊上发表文章的价值吗?或者说发表在国外刊物上的文章价值就一定大于国内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价值吗?发表了的文章就一定大于没有发表的文章的价值吗?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人类科学研究的结晶――学术文章的价值进行一番深入的探讨。
价值论,有时候也指“价值哲学”,是法语和德语Axiologie的意译,英语为 “value theory”或者“theory of valuation”。价值论最早由法国哲学家拉皮埃(Paul Lapie)与1902年提出,1903年由德国哲学家哈特曼(Eduard Hartman)所采用。
价值论的主要观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①主观唯心主义的学说,如迈农(Alexius Meinong),杜威等,认为价值相对于个人的爱好、欲望、利益或志趣;②客观唯心主义的学说,如人格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等,认为价值象柏拉图的理念那样,是超现实世界的规范和理想,价值论把人文科学称为“价值科学”,将价值当作人文科学的基本范畴,认为经济的价值是极低级的价值,宗教的价值是最高级的价值,介乎二者之间的是科学的、艺术的、道德的价值。
2.1 学术论文的基本属性
学术论文是人类征服自然、认识世界、了解世界和探索世界的智慧结晶和真知灼见。其本身具有的一些独特属性,表明是人类进行的高级认知和脑力活动。学术文章具有的相关性(对相关领域进行探索)、时效性(一定历史时期的活动进行研究)、继承性(继承古今中外相关研究成果)、专业性(专业领域的研究)、客观性(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和了解)、严肃性(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独特性(不同于其他任何的文本文体)等等,无一例外地在说明,学术文章是技术性的、专业类的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不断了解,这个征途是没有尽头的。
2.2 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待学术文章的价值
借用价值论的观点,介乎于经济的和宗教的科学研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其具体的价值如何体现呢?学术论文的价值是不同的,衡量论文的价值标准是模糊的的不清楚的甚至是无法量化的。一般来讲,把人类社会中科学研究分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二分法,似乎没有太多的异议。
文科类或者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文章,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纠正人们的错误认识,以正视听。人们对于交际教学发的学术文章有很多,但是人们最近才发现,交际教学法本身没有错误,问题在于人们错误理解、曲解了交际教学法的内涵,转而攻击交际教学法本身提出的错误。人类的认知有时候有误区,这样的误区矫正可能经历很长的时间才能被纠正。人类就是在不断地认识事物,纠正误区再到新的认知阶段这样的过程。
②新方法、新理念或者新教材等新事物的认识的推广和应用中,产生的推广价值和应用价值。这样的学术文章会对于出于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的单位或者个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或者作用。推而及广,会对同行的学术研究有推广价值。2008年的南方冰冻天气对于很少经历此类极端气候的电力人员来讲,北方严寒气候经验丰富的电力人员的经验就有很大的推广价值;有合作教学经验的老师对于没有接触过合作教学的老师来说,前者就具有被推广的价值。
③学术文章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对于刚刚步入学术研究的新来者或者是有学术文章要求的各级各类学生来讲,对相似的题目进行仿写(作)或者仿研(究),成为这样的一批特殊群体的重要参考对象,这样的学术文章对于他们来讲就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参考价值,每年我国有几百万的本科生和几十万的研究生在毕业之前都有学位论文的要求,对于他们来讲,尤其是对于本科生来讲,百分之九十的都是在进行着这样的入行(业)研究和锻炼,这样的参考价值不能低估。
2.3 理工科或者自然科学的学术文章的价值 其价值在于以下两个方面:①阐明自然界事物的真相,还事物本来面貌,揭示事物本身的规律和运动法则,引领人类不断探索未知世界和未知领域的认知价值;②利用人类知的理论原理进行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应用而产生的使用、实用和应用价值,甚至军事价值,如人类对于核聚变和核裂变的认识生产出原子弹和氢弹。综合自然科学各个相关学科进行综合研究探索,理工科或者自然学科的学术文章中,容易看到或者发现原创性的价值。
除了上述两个常见的价值之外,有些自然科学或者理工类的学术文章,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潜在的经济价值,如果一旦有了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学术成果就会很快转化为物化或者量化的价值,其应用价值更为突出。
对于从事不同学科研究的科研工作者来说,有学术文章发表总比没有学术文章要好,发表的学术文章多的比发表的少的价值要多,毕竟数量胜过质量。在这个过程中文科研究者不必自怨自艾,理工科的研究者不必趾高气扬,核心与非核心的争论不必斤斤计较。没有研究的价值大小,只有分工的不同。要研究当然要好过没做研究。学术文章的价值无法量化、量化的方法要多元化、第三方的评价体系或者结论似乎更有说服力,作为高校的学术刊物不能为自己的“内部人士”网开一面而对“外部人员”另眼相待,学术文章的价值高低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里面应该真正回归是其价值论的的本意“真,善,美”――真实的数据、出处和研究,而不是修改过的假的数据,不负责任的引用和虚假研究,只有回归了科学研究的本质和原貌,人类科学的研究才能回归正道,学术文章的真正价值才可以体现。
[1]McDonough, J & McDonough, S. Research Methods for English Language Teachers[J]. UK: Arold, 2004.
[2]Dewey, J. Theory of Valuation[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9.
[3]宋原放等.简明社会科学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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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与人类文明同步,对人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曾经有过巨大的影响。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力量还在继续影响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人们对宗教的认识缺乏历史性和科学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当代价值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马克思主义通过对宗教的起源、本质、功能、发展趋势及宗教消亡等问题的研究,指出了宗教产生的世俗基础,重新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并明确了实现人自由和彻底解放的正确途径。在新时期的中国,准确领会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对解决宗教问题和进行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
从人本主义出发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的终极目标是消灭宗教,实现人的自由和彻底解放。宗教消亡是不可扭转的历史趋势,但宗教的自然消亡和人为消灭有着很大区别。正确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对于中国宗教问题的处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产生的社会现象。它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观念,属于文化上层建筑。马克思主义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从人本主义出发,透彻地研究了宗教的起源、本质、功能及消亡等问题,形成了关于宗教的科学的理论体系。
1.宗教是人本质的异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一种颠倒的社会意识,在泛神论中和“创世说”中,是宗教创造了人类和万物,人类应该崇拜自然和神以满足自己身体和精神的需要。事实上,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反之是人创造了宗教,恩格斯认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1];它是“支配者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1]。人把自己的力量、智慧、高贵、价值衡量尺度等品质和特点赋予这至高的“善”,也就是神;宗教的本质是人本质的对象化,神所表现的不过是人本质的彼岸性,是人一切美好和愿望的集中体现。人在创造宗教的同时,将自己的美好愿望赋予在神的身上,以一种神圣的、虚幻的的形式,表达着自己的本真。妄图通过宗教摆脱自然的枷锁和对现实的失望,得到解放和幸福,在这种超验的观念的引导下,人由此失去了对自我价值和自我力量的肯定,逐渐使“神的本位”代替了“人的本位”。
2.宗教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不论是哪种宗教,最基本的特征是对神灵的崇拜,是对虚幻美好的向往。作为人们观念上的东西的宗教,以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形式存在着,是由特定的物质条件即生产方式决定的,而神灵是虚幻的和超验的,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对于宗教的多样性和宗教崇拜现象的差异性也只能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中去寻找答案了。“因为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在天上,而是在人间”[2];“如果他真的想谈宗教的‘本质’,即谈这一虚幻的本质的物质基础,那么,他就应该不在‘人的本质’,也不在上帝的宾词中去寻找这个本质,而只有到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成物质世界中去寻找这个本质”[1]。
根据不同宗教产生的基础,大体分为自然宗教和人为宗教两种,它们产生的基础分别为自然异己力量的压迫和社会异己力量的压迫。自然异己力量源于人类为满足自身的原始需要,从大自然中获得足够的食物,自身力量弱小的前提下对变化无常的大自然的一种恐惧和崇拜,以祈求丰收、繁衍生存。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提高,对自然适应性的增强,社会统治力量的压迫逐渐代替了自然环境对人类生存的威胁,将人民大众推向了苦难的深渊,宗教作为“人民的鸦片”承担起了在物质上不能得到解放的被压迫阶级的精神慰藉角色。这是社会异己力量对人为宗教产生的推动,恩格斯说:“我们已经不止一次地看到,在目前的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们就像受某种异己力量的支配一样,受自己所创造的经济关系,受自己所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支配。”[3]这同样说明,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合理调节和处理的时候,社会关系还没达到完全和谐之前,宗教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3.宗教的历史作用和历史发展趋势同样不可忽视
人们创造宗教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幸福,在人类生产力历史的不发达阶段,宗教是人类获得短暂解放和心灵慰藉的手段和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反映的是人类对“现实苦难的抗议”,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是无法逃避和更改现状的无奈。
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只看到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样的负面作用,他指出宗教不能给人类带去真正的自由和解放,它的作用是有限的,要达到摆脱异己力量统治的目的,必须通过对自然异己力量和社会异己力量的变革、消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当社会通过占有和有计划地使用全部生产资料而使自己和一切社会成员摆脱奴役状态的时候,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灭,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1]。只有通过彻底的社会革命和无产阶级运动,消灭阶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才能实现人们完全把握自己的命运,成为自由的人。社会物质基础的和社会物质生存条件的积累,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完善和改进,必将促使宗教走向不可挽回的消亡道路。马克思的宗教消亡观是其宗教思想的闪光点,具有不可磨灭的战斗力。
马克思和恩格斯直言不地的指出,宗教和国家一样是异化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世俗土壤会逐渐失去供给宗教产生和生长的营养,宗教即自行消亡。
1.马克思主义宗教消亡观唤醒了人的主体意识
宗教作为一种精神意识,除了是对现实世界的虚幻反映之外,还是对现实世界的无声的反抗。宗教对人精神的麻痹,并不能帮助人从现实的苦难里得到解脱,它给人的只是“幻想的幸福”,而对宗教的批判,并不能仅仅瞩目于它麻痹人们意识的负面作用,还要看到通过对现实世界的批判,探索走出宗教辖制困境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人要占主导地位,认识到人的主体价值,重新唤醒人的主体意识,把对神盲目崇拜的目光转向自身主体性,承认自己有改变世界的实践能力,人民大众才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力军。对世俗世界的批判和改造,只能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和生产力发展,消灭宗教产生的世俗基础,推翻自然异己力量和社会异己力量,进行彻底的革命,使人开始创造属于自己的历史,实现人的主体价值。此外,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宗教犀利批判的目的在于给工人阶级创立科学的世界观,号召千万信仰宗教的工人、农民群众正视造成自己悲惨处境的真正原因,积极投身于争取阶级胜利的伟大斗争中。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战斗性的一面。 2.马克思主义宗教消亡观提出了人解放的手段和途径
马克思对宗教的批判,目的在于帮助人认识到自己的主体价值,唤醒主体意识,并指出改变现状的有效手段是实践活动,鼓励工人阶级和农民大众积极投身于取得阶级斗争胜利的浪潮中。通过揭开蒙在宗教表面的神秘面纱,看到宗教虚幻的本质及其负面作用,使人从对宗教的盲目崇拜转向对自身实践力量的确信,摆脱宗教的虚幻辖制。
要实现人的解放,达到宗教消亡的目的,需要在实践上和思想上同时作出变革。科学实践是战胜有神论的锐利武器,理性主义是战胜信仰主义、愚昧迷信的有力工具。通过科学实践活动,推动社会变革,实现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对自然力的崇拜转向对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信仰。在思想上用“人的本位”取代“神的本位”,正视自己是改变和支配自己命运的主体,用对改造此岸世界取得幸福代替对彼岸世界超验的虚幻想象,使人确信要实现彻底解放只能依靠生产力发展、无产阶级革命等改变人类处境的现实实践活动,将宗教社会根源的消亡同无产阶级运动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宗教作为人自身的异化,随着自然异己力量和社会异己力量的消除,会随着人的彻底解放而消亡。
3.马克思主义宗教消亡观中宗教的自行消亡和人为消灭
随着人的彻底解放,宗教的消亡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认为宗教的消亡“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这说明,宗教的消亡是过程化的,不是确定式的,它的发展状态具有客观性、过程性,不受人主观愿望的影响。宗教的消亡和宗教的消灭是不同的,宗教的消亡是在理性和科学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在物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变得明白和合理的条件下自行发生的,是不可更改的历史必然;而简单的宗教的人为消灭是一种不可取的方式,它针对的仅仅是宗教本身,消灭的仅仅是宗教的崇拜仪式和宗教的信仰木偶,它所扑灭的仅仅是迷信宗教的狂热火焰,而不是宗教产生的外在条件和实际根源。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战斗力的机械运用,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问题处理势必会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依据时代背景,科学对待和适当处理宗教的存在
宗教的存在与发展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在新时期的中国,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虽已不复存在,社会主义生产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并未充分发展;在大自然面前,人类的力量还是弱小的,对自然崇拜的现象并未完全消失。并且在巨大的社会竞争压力下,宗教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在减轻社会发展带给人的心理失衡方面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因而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依旧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这对于达到宗教的自行消亡还有一定的差距。由此在人类获得彻底解放之前,仍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必要和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活动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和多宗教的社会主义国家,宗教在民族中的影响不可忽视,重视和尊重民族和宗教问题也将是我党和国家长期坚持不变的价值杠杆。昆明的“3?01”事件说明,愚弄信教群众,鼓动民族冲突的不安定事件并未消失,我们在尊重人民信教自由的基础上,更要提防各种反华势力利用宗教问题不断地对中国的内政进行干涉。这种行为严重的威胁到中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党和群众要认清这些非法活动背后的实质,提高警惕,不断增强防自我范意识。
党的报告明确指出,“统一战线是凝聚各方面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法宝。”[4]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在党的持政工作上,在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方面,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中国宗教的发展符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要求,避免类似令人痛心的事件再次发生。
2.准确领会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是开放的、随实践不断发展完善的科学体系,因而我们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精髓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与时俱进、创造性的使用,以保证其始终保持鲜活的生命力,发挥积极的理论、实践指导作用。
宗教问题是否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将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等社会的整体发展,这同时也是对执政党执政水平的考验。由于宗教的存在取决于它的世俗基础,无产阶级执政党的基本任务就是消除这一世俗基础,因而要将消灭宗教世俗基础的任务与无产阶级运动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恩格斯指出:“仅仅用嘲笑和攻击是不可能消灭像基督教这样的宗教,应该从科学方面来克服它,也就是说从历史上来说明,而这一任务甚至连自然科学也是无力完成的”[5]。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把宗教问题的处理融入到一切工作当中,以科学的方法对待宗教,团结信教群众,增强社会主义建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获得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消除宗教存在的世俗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在强调无神论的基础上,注意宗教的心理调试作用、道德约束功能、文化交往功能等正面作用,尊重人民信仰自由,依法保护信教群众。
3.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妥善处理中国的宗教问题
今天,中国顺利地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在许多领域用法治代替了人治,中国社会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转变。但在宗教领域,由于种种原因,改革进程相对滞后。现有宗教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最关键问题乃是宗教基本法的缺失、相关法律不完善等。正是因为这些体制性的原因,导致近年来尽管国家一再加大对宗教管理的投入,但现有宗教管理体制低效、僵化、无力应对宗教方面问题的被动状况一直未能得到根本改变。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精髓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依法治理宗教事物,消除宗教人士对有关国家宗教政策的不解和疑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对待宗教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尊重人民的信仰自由,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把宗教信仰作为人民的私事不乱加干涉。国家应“保障公民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承认一切公民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必须避免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禁止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教徒群众”[6];“恩格斯同时也多次谴责那些想比社会民族党人做得更‘左’或更‘革命’的人,谴责他们企图在工人政党的纲领里规定直接承认无神论,既向宗教宣战”[5]避免人为的消灭宗教。
但从另一方面,同样要重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无神论的思想,辩证运用无神论的战斗力,无神论思想对于批判现代迷信、推动中国向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德国理论是从坚决积极废除宗教出发的。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7]尊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理性看待宗教存在的同时,积极进行社会建设,促进宗教的自我消亡,是无产阶级政党不可回避的历史任务。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当代价值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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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财税法规论文: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全文如下:
按照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是以产量或销售量为计税基数,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现在,随着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资源价格不断上涨。在价格大幅上涨之后,仍然实行定额税率,资源税已经很难发挥促进合理开发和配置自然资源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
分析首先从煤炭的资源税说起。煤炭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并且可开采的储量有限,对煤炭资源应该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衡量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效率的指标是回采率,即开采出来的产量和可采储量之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还有一些个体煤矿回采率甚至低于10%,这就意味着有这样一种情况存在:一座储量为100万吨的煤矿,开采了不到10~15万吨就被废弃,地下还有85~90万吨煤炭资源没有开采利用。我国煤炭资源在开采过程中的浪费严重,资源的回采率如此之低,与现行的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并且税负较轻有很大的关系。
资源税是按开采量或销售量定额计征的,其征收的税额与消耗的资源储量、资源利用的回采率等指标都不直接联系或直接挂钩。这样,开采企业就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其直接的后果就是相当一部分资源开采企业,因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造成开采浪费,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的调查,不少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在采矿的过程中,采取“吃菜心”的采掘方式,丢瘦拣肥、采厚弃薄、采易弃难,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
这种浪费与破坏不仅仅出现在煤炭行业,类似现象在石油、矿山等行业也相当突出。我国部分油田对深层储量的开采利用较少,有些开采条件较差的页岩层油井的采收率未超过20%,这同样意味着埋藏于深层地下的每吨原油,能被采油者开采出的不超过200公斤,而其余的800多公斤原油就这样白白浪费了。
石油和煤炭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特别是石油对于我国来说尤其希缺,如果不能遏制这种惊人的浪费现象,我国这些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就会加快。根据已知的数据可以测算,如果我国的煤炭消费量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假设煤炭开采成品率为60%,那么我国的煤炭储备在20年后就会枯竭。
1、直接提高资源税额的比例
现在的资源税在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其税收负担已经显得过轻,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要充分发挥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的促进作用,应该在税收政策上进一步提高资源税,包括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税额(税率)比例。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本身就带有重经营环节的税收,轻资源利(占)用税收的缺陷,直接提高资源税可以改变这一现状,发挥对有限资源的保护作用。在过去,我们对资源的开发往往过多地考虑资源开发的经济价值,而现在情况不同了,不少资源已经接近枯竭,保护和有效利用不可再生的资源已经成为现在的头等大事。
(1)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在现有7个税目下,进一步细化征税的子目,特别是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子目,可具体扩大到所有的资源项目;二是增加新的税目,主要是增加矿区开采后恢复生态环境的征税项目,以筹集矿区开采过程中或矿区废弃后恢复生态环境的资金费用。如煤田采挖完后矿井的回填,露天非金属原矿矿碴的清理及矿山植被的恢复等设置征税项目。这对于保护矿区的生态和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今年中南、东南几个省区发生的洪灾伤亡惨剧,不少是发生在露天矿山开采区,矿山开采产生的矿碴严重阻碍了泄洪的通道就是灾害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已经十分紧迫。
(2)提高税额(税率)比例。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直接提高对资源税定额税率的比例,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过低的现状。比如现在原煤征收资源税的定额税率最低的只有0.3元/吨,虽然各地方政府将其税额提高到上限极值也只有5元/吨,相对于每吨几百元的价格,其税收显然是过轻,对资源的保护、调节作用有限。类似的还有如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等其他非金属原矿,如锰矿石、铬矿石等黑色金属矿以及锑矿石、镍矿石等有色金属原矿等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采用定额税加比例税的复合计税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综合税率。资源税的定额税要提高这是肯定的,如果在征收定额税的同时,再加征一道比例税率的税收,就能使资源税的税基随资源价格的上升而扩大,使税基的弹性提高,其调节作用就不会随价格的上升而减弱。
2、以资源储量为主要计税基数
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法,将过去以产量和销售量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调整为以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在这种税收制度下,煤炭生产企业以媒田的资源储量定额缴纳资源税,采油企业以油田探明的储量定额缴纳资源税,矿山企业以矿山储量或矿山的开采范围的大小定额缴纳资源税。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开采出矿产品后再缴纳资源税。如果开采企业在按储量缴纳了资源税后不足量开采,就意味着存在一部分税款损失。这就促使开采企业尽量提高开采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从而使资源税政策真正体现出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现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笔者认为,这一资源税的新政策应不仅仅局限于煤炭行业,而是应包括资源税税目中的所有应税矿产品。
其二,如上所述,对资源税可以设计为以矿产资源的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的复合税,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征收。并且在计征定额税率的资源税的同时,再按产量或销量征收比例税率的资源税。这里的比例税率应按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设计为幅度比例税率。一方面起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加大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不同,其征税的税率比例不同,这样就将资源税与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利用率等项指标挂起钩来,从而促使开采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有效遏制目前矿产资源开采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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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价值是客观的。这既因为它含有现实现象的、不取决于人而存在的自然性质,也因为它客观地、不取决于人的意识和意志而存在着这些现象同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存在着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徽州回形纹饰的美学价值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回纹是一种常见的辅助装饰的纹饰,多用在徽派建筑的砖雕、木雕、石雕的边缘装饰。回纹不仅具有线条简洁、虚实相间的特点,还包含了对立统一的哲学意味以及通透的灵性。通过分析回纹中所蕴涵的美学价值研究,探求回纹这种古老纹样经久不衰的原因,以求将回纹及其特性更好地运用于现代设计。
关键词:回纹;装饰;美学价值
Abstract:Fret is a common quduwenry ornament often used on the edge decoration of the brick, wood and stone sculptures in Huizhou-style buildings. It is not only characterized by concise lines and alternation between reality and fantasy, but also contains the philosophical sense of the unity of opposites and the spirituality of transparency.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esthetic value of it, which helps explain why the old Fret can stand the test of time. The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is to better apply Fret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to the modern design.
Key words:fret; decoration; aesthetic value
回纹是徽派砖雕、木雕、石雕上常见的纹饰,因其单体外观类似于中国汉字“回”字,故名回纹。其组合方式有单体、平移、反射以及滑动反射等,主要起辅助装饰作用。回纹由云雷纹演变而成,云雷文是我国最古老的装饰纹样之一,图案呈圆弧形卷曲或方折的回旋线条,以连续的回旋线条所构成。作圆形的回旋纹样,单称为“云纹”;作方形的回旋纹样,单称为“雷纹”[1],云雷纹是两者的统称。关于云雷文的起源有两种说法。传统的解释是起源于原始人类对天上的云彩和水中的波纹形态的模仿;另一种说法来自于李泽厚先生,他在《美的历程》一书中认为这种原始的几何纹饰来源于对动物形态的模仿,是一种原始的蛇图腾崇拜,因为“在原始社会时期……彩陶纹饰是一定的人们共同体的标志,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是作为氏族图腾或其他的崇拜标志而存在的。”
回纹最初是一种装饰在青铜器皿之上的纹饰,多装饰于器物的瓶颈或边缘处,在青铜鼎的立耳上也多有发现。现存最早的回形纹发现于距今五千七百多年的马家窑遗址中(见图1),其单体形态与我们现在见到的回纹已经没有差异,但在使用方式上与现代回纹有所区别,例如会将回纹作为主体图案描绘在陶器和青铜器上,反映出当时回纹在图形符号领域中的重要地位。
方形回纹,纹饰简单、朴素,包含丰富的美学内容,不仅在美学上符合了简洁、灵动的审美要求,而且包含对立统一的哲学意味。回纹在徽派装饰艺术中常作为主图案的辅助纹样雕饰于木雕、砖雕、竹雕、石雕主体图案的边缘处(见图2),围绕着主体图案的四周起辅助装饰作用;有时工匠们会利用回纹围出如三角形、方形、菱形等特定的形状,在辅助装饰的同时起到勾勒该雕饰图案外部形状的作用。回纹也常出现在徽州雕刻作品的内部,作为主体图案的花纹,使画面更显精细。
图1马家窑遗址出土的陶器图1来自上海家庭报http://shjt.shfamily.com.cn/zx/200711/t20071114_1650003.htm.
图2胡雪岩故居砖雕图2来自张道一 ,郭廉夫主编.《古代简直雕刻纹饰――寓意吉祥》,江苏美术出版社,2007.8.
回纹之所以能成为徽派装饰纹样中的经典纹饰,在徽派的砖雕、木雕、竹雕等装饰艺术中得到广泛运用,得益于它具有丰富的美学价值。回纹是
中国最古老的人工雕饰纹样之一,包含了人类对于自然形态从模仿到再创造的过程,反映了人的意志,凝聚了人类的创造力。人类的艺术史正是由人类开始发现、创造美的事物开启的,而类似回纹这样看似简单的纹样其实凝聚了人类几千年来对美的追求与创造。
1.回纹的简洁之美。
相较于较复杂的传统图案,如大气雄浑、纷繁精巧的龙凤纹,或卷曲优雅、自由伸展、变化无端的卷云纹,回纹是一种由简单线条构成的纹饰。回纹所有的转角都为直角,且不包含任何曲线和随意形,因而显得十分简洁、质朴。不仅如此,徽州装饰中的回纹与徽州更有一种精神上的和谐和灵魂上的共鸣。一方面回纹的简洁、质朴、大方的特性与徽州文人崇尚质朴、不爱矫饰的审美特点和简洁明了的行文风格相得益彰;另一方面,回纹作为一种装饰图案,几乎永远是以材质的原色或者单色出现,这又暗合了徽派建筑白墙黑瓦、洁净素雅的水墨风格。
2.回纹的线条之美。
线条之美是中国文人历来最为崇尚的。我们在欣赏国画时,赞颂线条的行云流水;在泼墨挥毫时,创造线条的艺术;在建筑设计中,塑造线条的规整。一方面,追求洒脱不羁的文人画家给予了流动的线条丰富的精神内涵,他们用流动的线条表现中国人对自由的向往,对无拘无束生活的追求;另一方面,在儒家文化的熏陶下,中国人又有着无规矩不成方圆的思想,对于规整的线条有种特殊的敬意。而在纹饰艺术上,徽州的雕刻艺人们同样在雕琢中追寻线条的韵律,故而不论主体图案为何,都常常不约而同地选择回纹这一身兼线条流动之美和规整之美的纹饰作为辅助和填充。
此外,由于直线具有可以向远处无限延伸的特性,因而由直线弯折卷曲而成的回纹也具有了连绵不绝的特点,故回纹在徽州的民间常被赋予一些十分美好的寓意。例如,因为回纹没有断点和接头,故人们认为这种纹样代表着“富贵不断头”,将其广泛运用于门窗、桌椅、墙面的装饰中。
3.简洁的力量。
纵观现代设计史,那些由简单的元素所构成的图案和标志总是更具有生命力、更易创造经典。例如Versace的品牌标志就选用了回纹做辅助装饰(图3),并将其运用在皮包、餐具、服装、配饰、汽车装潢、室内家具等领域。而Chanel的标志则是先从窗户的纹样上得到灵感,提取了两个相同的元素相对交叠组成,赋予其新的意义,再将其在设计中大量重复使用,并最终成为世界上最为经典的图案之一。其原因,是因为相对于复杂的、令人眼花缭乱的纹理而言,简单的纹路更加易于辨识,也更容易给人留下清晰而深刻的记忆。这或许是线条图案不断重复、简洁、素雅的回纹能够在历史的长河中历经千百年而长盛不衰的原因。虽然组合方式和装饰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形态不曾发生根本性变化。
对立统一的美感,不仅是一种视觉上的审美需求,还有丰富的哲学内涵;不仅是我国古老的道家学说的思维哲学,也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则。回纹这一看似简单的纹样,内部其实蕴含了丰富的矛盾性和统一性,回纹包含有秩序化和无序化的对立统一、对称性和非对称性的对立统一、虚与实的对立统一等,这些矛盾性因素共同构成了回纹对立统一的哲学之美[3]。
1.秩序化和无序化之美。
回纹由线条组成,而线条的变化可以是不规则的。回纹的外观特点决定了它的每一个格子都有着向四条边中的一个或几个方向延伸的可能性;而每增加一个回纹的格子,就又会增加更多的可能性,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图案。所以回纹可以通过各种创意性的延伸构造出任意的图案,因而拥有一种无序化的美。但与此同时,回纹是一种折线式的二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纹样,在它组成的纹样中,虽然依据器物或者装饰的尺寸、形状不同,最终的形态总是不尽相同,但从这些由回纹组合而成的图案的整体来看,变化的图案中的每个不断重复的单体回纹,犹如乐谱中的一个个音符,足可以奏出一曲有序的旋律,因而回纹又具有秩序化的美感,形成了秩序化和无序化的对立统一。
2.对称和不对称之美。
回纹从表面上看是对称的,因为回纹本质上是由不断重复的近似矩形的图案组成。矩形是一种四角为直角、对角线相等、可以无限垂直对称分割的平面图形,矩形所在平面内任一点到其两对角线端点的距离的平方和相等。因而回纹应当是一种具有高度对称性的图案。而纵观徽派雕饰中对回纹的使用,也往往利用了其对称之美,回纹总是对称分布或沿着矩形的四条边分布。但是,单独审视构成回纹的每个近似矩形的局部单体,又会发现不管如何分割,每个单体的“回”字图案其实都是不对称的。回纹看似对称实际却不对称的特点,可谓是对立统一之美的典范。
3.虚实之美。
回纹由变化的直线组成,外观上是一个个小小的方形分割,每一个“回”字的小方块都近似于一个个单独的实体。但实质上我们细看这一个个“回”字方块,却可以发现它们并非真正独立的个体,而是由一些首尾相连、行云流水般连绵不绝的线条所卷曲而成,又谓之“虚”;虚者实之,实者虚之,不知其何处所起,也难寻其终将归于何处。这是中国古代哲学中实中有虚、虚中有实、虚实相间的现实表现,并且能为现代哲学的对立统一理论所解释。
1.通透的美感。
回纹看似由连续的实体方块组成,但这些实体本质上是由线条和线条之间的留白共同构成的,这就形成了一种窗格式的开放性的构造,理所当然具有很强的通透感。中国人对于通透之美的追求古已有之,宗白华先生在《美学散步》一书曾解读过易经《离卦》中以通透如网孔为美的思想[5]。而正如中国古人认为只有通透的玉才是好玉一般,具有通透性的纹样,往往看起来更加有灵性,从而更能惹人喜爱。当回纹用于隔断时,一方面,由于其本身是实体,可以起到障景法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其自身的通透性,每一个小的回形,又都是一个借景的小窗口。
2.通透的生命力。
正如一间房子必须有门有窗、徽派建筑在高墙之内必有天井采光通风一样。纹饰如果缺乏通透性,难免显得无法呼吸从而失去生命力。这种通透性带来的呼吸感,也是中国古人喜爱在画中留白的原因之一,因为有了通透性,画中的水流、云彩、动物都有了呼吸和生命,画面也因此变得鲜活了起来。可能也正因为通透的纹样可以带给人们以顺畅的呼吸感,所以回纹被工匠们以镂空的技法雕饰于徽派建筑的窗棂边缘,这样阳光就可以通过缝隙照射进屋子;或以透雕的手法雕饰于砖石木板以及木雕中的桌椅、隔断图案之上,以抵消材质本身坚硬、呆板的感觉。
3.通透感在现代设计中的应用。
通透性的美感同样符合现代设计、特别是现代室内设计的要求。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且面积不大的空间中,视觉上的通透会让人更加舒适。这种通透感,不仅可以通过对室内结构的通透性设计得到,也可以学习古人的做法,通过选择具有通透性的装饰纹样,进行辅助性的心理暗示,从而得到更好的心理感受。
回纹作为徽州雕饰中的经典装饰纹样,既有简洁的线条之美,又富有对立统一的哲学意味,还具备了通透的灵性,因而具有丰富的美学内容和审美价值。回纹在徽派建筑装饰领域内得到过广泛的运用,通过探究徽州雕饰上的回纹装饰的美学价值,不仅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徽州文化、领悟徽州建筑的细节之美和线条之美,而且对现代创意设计具有一定的启示[6-7]。
首先,类似回纹、万字文、如意纹这种简洁又富有哲学意味的线条纹饰之美是客观的、不以时间和空间的转移而转移的。正如Versace将回纹运用于多种设计领域那样,我们也可从此类古典纹样中选取一种或几种,重复的运用在设计中,利用不断重复的视觉冲击,在潜移默化中给人留下清晰而深刻的印象,创造自己特有的风格;
其次,可以借鉴Chanel从教堂窗户上得到灵感创造经典标志的范例,从徽州的雕饰中寻找灵感,模仿和提取这些古典纹饰的审美特质,通过整合和改造,利用简单的纹样更容易被辨识的特点,创造出新的经典品牌标志,让古老的纹样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最后,类似回纹这类徽州传统雕饰图案,兼具隔断和通透作用的特性可以被运用在室内设计中,在分隔空间时,灵活的运用这些特质,可以在保证功能性的同时,增加设计感和心理上的舒适度,从而将实用性和美观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更增加了设计作品的生命力。
总之,我国诸多历史传承的古老纹样,包含着中国古人对美的认识,以及关于美的客观规律,值得我们深入的挖掘、思考和探究,在研究中获得设计的灵感,并将其运用到设计作品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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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中央对地方算账方法原因,中央对天津市的返还额占市实际上划中央两税额比重逐年降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地方事权不断增加,国家、省各项财政民生补助标准逐年提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支出需要明显快于收入增长。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问题探讨
党的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并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就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大力发展经济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不断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支出管理,财政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受体制、机制因素制约和地方发展客观实际等因素影响,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中央与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不清晰,地方财政保障任务日益艰巨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国家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比重较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有限,公共财政保障资金来源不足。以天津市为例,天津作为老工业城市,产业结构目前仍以工业为主体。由于财政体制原因,工业税收地方留存比例小,影响天津地方财政收入规模。特别是国家分税制改革以来,集中了地方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收入,并给予地方政府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政策。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中央对地方算账方法原因,中央对天津市的返还额占市实际上划中央两税额比重逐年降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地方事权不断增加,国家、省各项财政民生补助标准逐年提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支出需要明显快于收入增长。加之国家政策调整往往是在预算执行当中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地方财政压力。近年来,国家已经连续多年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由于国家只对平均养老金提标水平40%进行补助,人均提标额的60%需要通过保费的增收和地方财政补助解决。此外,启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民生政策,公益社会事业类国债项目建设等,都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
(二)部分财政保障标准与地方实际不协调
国家出台部分财政规定时实行一刀切政策,而未能充分考虑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先后、经济结构等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中国部分东部沿海城市与其他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时间有先后,部分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已取得显著成就,但其他地区目前仍处于发展进程中,而国家在制定政策时,要求所有地区土地出让收益提取10%用于教育支出。这样发展,财政用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方面的资金就所剩无几了。此外,部分部门或地区在研究制定相关支出政策标准时,往往参考其他发达地方做法,未能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财力状况,从而导致相关政策超出了地区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
(三)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仍需进一步规范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过宽,且呈逐渐扩大的趋势。在制定财政保障政策时,往往将凡是与社会大众相关的全部界定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范畴,而忽视了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阶段性差异。其次,财政资金供给仍存在“越位”现象,部分领域是否应由财政保障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供暖、自来水等公用事业,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财政应予保障,但对于涉及生产经营的,不应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最后,按照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的各项支出应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但目前很多区县受财力规模限制,大量刚性支出缺口需市本级帮助解决。而且有些个别地区逐渐形成了依赖意识,已有刚性增支便向市本级、省本级“等、靠、要”,对省、市本级的正常预算执行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路探讨
(一)以公共化为取向,科学界定财政保障范围
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公共性,即满足人们的社会公共需要。社会的公共需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保证履行其职能的基本要求,诸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等保证政权运转需要以及基础教育、卫生保健、基础科研和环境保护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需要。满足这部分需要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具有相对固定的性质,可以称之为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二是其余的社会公用需要,诸如高等教育、应用性研究等,这部分公共需要有明显的“公共选择”性质,是否要由政府来满足,受到资源配置的效率、居民的公共消费偏好、政府的财力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可以称为一般公共服务。
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应以公共化为基础,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保障重点,不宜不考虑地方实际而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四面出击,最后导致哪个也没保障到位的局面。一个地区多数人的需求层次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文化和人民受教育程度直接相关。针对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国情和我市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在现阶段财政收入与财力仍显不足的情况下,公共财政应重点保障人们生存、安全、教育等最基本的需求,并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实际,循序渐进。
同时,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应与财政脱钩,逐步走向市场。清理和规范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范围,坚决清理不符合财政供养条件的人员,严格控制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努力减轻财政支出压力。
(二)以均等化为主线,努力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和支出标准体系
中央提出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均等化”字面理解为均衡、相等的意思,而均衡有着调节、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了相等。均等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和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构均等。相比之下,结构均等更重要。
均等化的标准有三种理解:
一是最低标准,即要保底。这个均等化就是要托一个底,是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社会救济与基本社会保障等,对其应该保证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供给,必须由政府托起来。
二是平均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达到中等的平均水平。
三是相等的标准,即结果均等。
这三个标准并不完全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虽然是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动力不断减弱的过程。而且在此过程中,提供保障的彩礼也越来越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低标准是必须的,也是恰当的,这种标准承担了基本的保障责任,最大程度上保障和刺激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因为要想过好日子,必须靠自己努力,这就给经济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动力。
平均标准使大家不用奋斗,就能过上中等水平的生活,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发展动力,这种标准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的道德水平较高,生产力高度发达,政府财力比较雄厚。相等的标准是共产主义的理想标准,也是社会主义奋斗的目标。社会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均等。
现阶段就各地方财政保障的标准来说,由于地方财力普遍有限,对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应该秉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循序渐进。满足民生需求应从公共产品的设计定型起步,从满足本地区社会公共需求出发,首先从本地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及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财政实力差异较大,保障标准和保障程度可以不完全相同,地区之间不应不切实际地盲目攀比。同时,要逐步建立动态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实现社会保障水平、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公益场所、人员工资等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使全市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科学的保障方式
对教育事业要区别不同层次给予差别保障,义务教育应由政府全额保障,非义务教育应采取市场为主、政府补贴为辅,通过“公立与私立并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办学模式,实现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对科研支出要区别性质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基础研究要由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应用研究要用法律形式保障研究者权益,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政府要参与基础科学与科学研究的生产,鼓励和引导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基础科学和考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对医疗卫生支出要根据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基本医疗要采用个人付费、企业和政府补贴的方式,特需医疗应立足于消费者个人付费,建立“公立与私立医院并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体制模式,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多样化发展。
(四)支持经济发展,巩固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的财力基础
经济发展和收入增长是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在地方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和重点支出需求的基础上,财政应视财力可能适当安排支持经济发展及相关建设性支出。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利用贴息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
要根据基础设施类型和区域的不同,强化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公共设施、公共工程、其他交通部门性质上的不同差异,在成本确认、成本补偿方式等方面确立不同的支出政策。对道路及交通的成本补偿可采用收费、收税及其他方法;对自然垄断的基础设施要进行价格管制;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应主要采用财政投入,其他可采用财政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社会资本投入。
(五)强化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要进一步做大收入规模,努力提高税收收(下转105页)(上接93页)入比重,不断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经费审核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同时,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各项财政管理改革,统筹政府各项财力资源,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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